技訓所的「大哥水餃」
來台東2周後,我們終於決定進城了(台東市)~~主要是為了帶孩子去買「大哥水餃」,什麼是大哥水餃?? 就是”大哥們”包的水餃~~
「我是大哥,那我包的水餃也是大哥水餃??」老大說。
「ㄟ,當然不是,此大哥非彼大哥…」幫派角頭/黑道大哥…要跟小小孩解釋還真不容易。
耳聞法務部矯正署 岩灣技能訓練所裡面,收容人在監所期間會製作一些食品,如水餃、核桃派等非常熱銷,決定帶孩子來去看看。當然去之前也得先跟孩子解釋一下矯正機關,因為連我自己也不知道有技能訓練所(有三所剛好都在台東)…
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八類,一般來說大家比較知道的有
1、監獄: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會去這裡。
2、技能訓練所: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如慣竊)及受感訓處分人(流氓)。
3、看守所: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
4、少年觀護所:調查偵查及審判中未滿十八歲少年。
5、戒治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
6、矯正學校: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以上為法務部官網解釋)
原來技訓所跟監獄不一樣?~~~技能訓練所的功能,是幫助收容人在服刑期間學習一技之長(不只烘焙、也有建築/板金/園藝等),也會協助更生人之後重返社會就業。據說商品販售(例如水餃)還會有勞作金給工作的收容人,有的人會寄回家貼補家用。
#知錯悔改的水餃
「媽媽,你不是常說 做錯事知道改過就好了嘛? 為什麼還要學做水餃?」
「曾經做錯事的收容人,就算悔改了,以後出去大多可能還是很難找到工作。」
「所以如果他們學會這個,以後就可以自己開店賺錢了!!」終於頓悟人有一技之長很重要的道理...
人生第一次來到矯正機構,從外面看還真有些嚴肅,不要懷疑就是這裡,抵達時12點多,是人家中午休息時間,所以我們只好在外面走走,等到一點半後終於可以進去了。
販售商品的辦公室真的就是一般辦公室(還以為會像是福利社那樣~當然不是~~),入門的櫃子上擺放一點商品,現場可以買得有餅乾、茶包、冷凍水餃、鳳梨酥等,其他都需要先預約。加上因為靠近中秋節,都在趕工製作月餅,所以核桃派、虎皮捲、牛角麵包類等目前都沒有。
因為技訓所位置較偏僻,大部分比較不會有人特地跑去買,除非有去會客吧?(笑),最方便就是可以網路訂購,我們買了水餃、餅乾、還有綜合香草茶,行政小姐介紹說茶葉也是這裡面種植的呢!
沒想到在我們要離開時,剛好看到一群穿著紅色背心的收容人走出來(準備去工作?),騎在最前面的老二跑回來跟我說「媽媽,他們身上都有鐵鍊套著,兩個人兩個人銬在一起的~」老二觀察到。
那如果想逃跑時,要兩個人一起逃跑嗎?
「不可能吧,旁邊有人看守…」
「而且逃跑後如果被抓回來,刑罰可能會更加重吧…」孩子七嘴八舌討論到。
買了好吃糕餅,最後再從台東市騎腳踏車20km回知本,今日社會課,完美結束~~
至於水餃好吃嗎? 真的好好吃啊啊啊,很大顆口味也很好。“由阿灣手工水餃”一包50顆,只要150元,有高麗菜、韭菜、玉米三種口味… #根本台東隱藏版美食。
大哥水餃可是熱銷到常常缺貨呢! (訂購前請先打電話確認是否有貨再下單嘿) 我們買到最後一包玉米,然後高麗菜缺貨中~
#由阿灣水餃 #大哥水餃 #岩灣技能訓練所
#東漂日記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的網紅黃昭順,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刑事被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金曲獎沒有「國語」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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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金曲獎,將原本「國語」的獎項變更為「華語」。根據媒體報導,文化部的理由是,這樣的改變是基於《國家語言發展法》關於各族群語言一律平等的規定。
也許有人會覺得同性婚姻通過後爸爸媽媽不見、通姦罪違憲後爸爸媽媽變多,現在連「國語」也跟著不見而感到世界觀崩壞。
先不管誰不見還是誰變多,什麼是《國家語言發展法》呢?「國語」被重新定義了嗎?
我們來看看幾個跟「語言」有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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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在 2019 年三讀通過,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家語言的傳承、復振與發展。
其中規定所謂的「國家語言」是指「臺灣各固有的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也因此華語、客語、台語、原住民各族的族語,都是「國家語言」。
同一年通過的《文化基本法》也規定,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並且促進語言的保存、復振和永續發展。
早在 2017 年制定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 條也明確指出,原住民族語言是國家語言。2018 年修正的《客家基本法》第 3 條也提到,客語是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語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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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各個國家語言的地位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應受到歧視或限制。為了讓語言能夠傳承,法律也規定教育部必須在各個階段的國民基本教育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人民無論是參與行政、立法或司法程序,可以選擇所使用的國家語言,而政府機關也應在必要時提供國家語言的通譯服務。
大家常聽到的「兩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刑事被告在審判時有權利以自己熟悉的語言理解罪名和案由。如果不能理解法院使用的語言,國家也要免費提供通譯協助。
《刑事訴訟法》也在去年修正,如果被告是聽障、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時,必須由通譯協助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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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是大眾運輸工具播報的語言,則根據 2000 年通過的《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規定,除了「國語」之外,也要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原住民族語則視當地情形增加、馬祖地區則要播放「閩北(福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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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刑事被告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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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順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劉世芳担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因涉及阿扁龍潭購地弊案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嚴重「有辱官箴」。連昔日民進黨同志湯金全也看不下去,直斥她不知羞恥,應該馬上退選!
昭順原期待劉世芳良心發現,能向台灣人民道歉,詎其絲毫不見悔意,還是以「特偵組已簽結」來掩飾一切劣行。
事實上,特偵组「簽结」屬行政事項,不具任何刑事訴訟法上的效力。任何國人只要在民國113年1月27日前告發此事,劉世芳就會成為涉及貪汚罪的刑事被告。
從彈劾、懲戒内容以觀,劉世芳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行為受賄」的幫助犯及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嫌。這两罪刑度分別是7年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
凡是担任過公職的官員都知道,被彈劾、撤職是多麼嚴重的一件事情,這種人的下場一定是永不錄用、仕途絕望。只有劉世芳,因爲有恩於阿扁,又有新潮流的包庇、扶持,照樣披著偽善的外衣,縱橫政壇、四處得意。高雄人,你能不生氣嗎?
劉世芳的公信力既已完全破產,又堅不道歉,昭順因此要敬告劉世芳:
妳在1月8日前如不引咎退選,昭順在1月9日一定向檢察官舉發妳上述兩件公訴罪嫌,妳將成為揹負兩個貪污案的刑事被告,這樣的候選人,您還要大家如何「愛信任」妳?
昭順另外指出,選舉進入倒數計日,大家都記得民進黨這個時段最會出奥步,過去緋聞錄音帶、走路工事件,大家一定記憶猶新。這次選舉大家一定要嚴防對手奥步。
劉世芳曾在公辦政見會拿一塊看板,上面寫著賄選金流,說有候選人準備兩億元,要如何如何。放眼當今政壇,有能力籌此金流者,大概非新潮流莫屬。大家都記得,民進黨市長初選時,有名「21648」候選人,在市區到處掛看板,數量之多,估計超過兩億元,在高雄無人不知。
劉世芳又到處散播,左楠地區賄選金額已從每票500元漲到3000元。昭順懷疑這就是做賊喊捉賊的奥步。
為了防範賄選,昭順設置檢舉專線:0919764619,檢舉獎金100萬元。請鄉親踴躍檢舉,大家一起來抓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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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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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網東西軍 】繁殖力驚人超難消滅 秋行軍蟲到底有多可怕?
為了反對引渡法修法,香港人在八天內三度上街,換來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兩度道歉,並承諾無限期停止修法。但香港人仍覺得這個承諾不夠,堅持要林鄭月娥撤回修法草案,遊行主辦單位的香港公民團體“民間聯合陣線”己宣布將在七月一日再度上街。
事件演變至今,大家都應該看清楚了,香港民眾糾結的核心問題,就是對中國大陸法治制度的不信任。
對中國司法沒信心的,不是只有香港人,大部分法治程度高的國家都對中國司法充滿質疑。我上星期己經提及紐西蘭跟澳洲的例子,兩國都經過長期思考,紐西蘭想了八年,澳洲想了十年,結論都是不願把人”送中”。
難道在這兩國就沒有”被害人公義”與”刑事被告人權”的衝突嗎?
當然有。但這就是法治國家在設計司法制度時必須想辦法平衡的地方。若是不需要平衡,那不管犯大小錯都判極刑不就結了?這樣的社會也許治安很好,但有自由可言嗎?相反的,如果被害人無法取得公義,那這個司法制度是有屁用?
在今天的”琪斐大放送”我將世界公義工程在設計法治指數時,所用的八項指標與大家分享。大家自己去評判,中國的司法制度如何。很多觀眾也提及想對紐澳與中國引渡的交涉多做了解,我們今天也做了一些說明。
我在台灣看香港,跟我以前在美國看香港時心情截然不同。
我必須要說”今日香港,明日台灣”這句口號,對我是有用的。
多年前我與朋友談到,香港人很痛苦這件事。我說,香港人現在在學當中國人,兩邊的觀念制度差那麼多,當然很痛苦。
中國現在基本上是資本主義,所以兩邊在經濟制度的整合上,還有可能比較順利,但在對”人權”、“法治”、”自由”觀念上的不同,兩邊在整合上必付出龐大代價。
目前看起來,這個整合的代價絕大部分落在香港人身上。
用和平的手段達到”異中求同”的目的,在現今的中國有可能嗎?
在歐美這些民主國家,長久以來把”異”當做創意的來源,對”異”有高度的容忍。即使是現在各國國族主義高漲,對”異”的容忍度,仍較中國,俄羅斯這些極權國家要寬太多。中國原比普丁的俄羅斯好一點,但在習近平上台之後,對”異”的態度有多強硬,大家都看到了。新疆的再教育營,不就是要維吾爾族人快速學習做中國人嗎?
這次香港人的怒吼,就是在喊:我要保留我的”異”。我有我的”異”,我才活得下去。
比起香港與中國的”異”,台灣與中國的”異”,是更嚴重還是更輕微?這個整合的代價會落在哪一邊呢?
我忍不住要問,台灣哪,你沒有你的“異”,你活的下去嗎?
我們晚上10:30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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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刑事被告,真的沒什麼。只要有人對你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就好。 也許更重要的,是知道自己成為被告後,能夠享有哪些法律上權利、以及該用怎樣的心態去面對。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