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鐘的判決]
早前的47人案保釋聆訊,五日四夜馬拉松式開庭至深夜,被告體力不支暈倒庭內。
然而,今次「國安第一審」的唐英傑案,卻沒有出現這個情況。結案陳詞完結,三位法官宣佈,一星期後的今天下午3時宣判。這天開庭時間準時,並於十分鐘內,宣判程序已完成。
然而,為了這十分鐘,有人願意花6個小時,於早上9時便到來高等法院。能進入內庭的公眾票只有20張,入不到內庭,就沒法親眼看到唐英傑。
這天記者也特別多,長長的人龍在千多呎第一庭外的大堂打蛇餅。庭內26張票迅間派完,庭外也派多了40餘張直播票。百計記者關注,公眾也有約一百二十人到來,在兩個直播延伸庭收看結果。
辯方律師劉偉聰依然穿着他愛的條子西服,拿着棗紅色Fendi皮革袋子。控方的周天行專員拉着黑色金屬拖喼進入高等法院一號庭。
在犯人欄裡的唐英傑,依然穿着他那灰藍色的西裝外套,髮型乾爽,額側剷青。開庭前,七、八個辯護律師圍着犯人欄外,跟他傾談,開庭前氣氛還有點輕鬆,輕輕笑着與律師們道別。
「扑!扑!扑!」三下敲打木門的聲響,預視三位法官將會步入內庭。時間是下午3時01分。個子最小的杜麗冰,脫下她那粉紅色口罩,嬌柔細語地以英文說,她並不預備把62頁的判詞讀出來。只簡短讀出8點總結。
在犯人欄內的唐英傑,專心聽着翻譯先生,從欄外以耳機告訴他的命運。連押送唐的懲教職員,也側耳傾聽。杜麗冰再一次說出那八個字:
「光復香港Liberate Hong Kong 時代革命 Revolution of our Times這支旗,在唐案的處境中,展示出來後,有自然及合理的效應(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 ,令這些字可以產生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戴着白色口罩的唐英傑,臉容嚴肅起來。
「被告人當時明白這口號有顛覆意思,亦即是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來。」
「被告人展示口號的行為,有意向其他人傳遞顛覆國家的意思,煽動其他人去分裂國家。」
「這口號是被告人當時正倡議的政治主張。」
「被告人在警方防線不停車,衝擊防線,是刻意向警察挑戰,而警察是代表香港法律和秩序的象徵。」
「被告人的行為是嚴重的暴力並影響公眾安全。」
「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嚴重社會危害。」
「被告人行為威嚇公眾以圖實現其政治主張。」
「故此,第一項控罪(煽動分裂國家)及第二項(恐怖活動罪)控罪罪成,第三項(危險駕駛)控罪毋須處理。」
審訊進行了十多天,這一刻氣氛肅然,平日歪着坐的唐英傑,這時挺直了腰,頻密地眨眼。
***
此時,六十多頁判決書,就在庭外向記者派發。判決書由三位法官以英語撰寫,長達六十頁,交待三位法官審決的理由。
「這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第一宗案例,沒有先例,法庭需要處理一些事務。」判決書寫道,例如在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被告曾上訴但被駁回。
判決書然後引用了不少案例,指「煽動」可以是印刷報章或單張,並要考慮個案的處境。
判決書也指出,「恐怖活動」不需要實際造成嚴重傷害,亦不需要局限於人身受害。
判決書詳細記載唐英傑開車那天的路線和行為。當他路經警方防線,即使警方使用胡椒球槍也沒有停下來,有圍觀者拍手喝采,也有人從高處扔物,亦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在現場。判決書指,唐特意過警方防線,期間車速加快,與警察距離只有短短幾米。
「被告人刻意開車針對警察防線,而且展示有口號的旗幟。」
至於專家證人的口供,判決書用22段去寫控方專家劉智鵬及警方錄影調查的發現;而辯方專家證人的口供內容,在判決書中只有9個段落提及到。辯方的研究如連登大數據調查,全港住戶電話調查,焦點小組等,於判決書完全沒有出現過。
關於口號解讀,判決書寫道,「不認為辯方專家的分析對法庭特別有幫助」。判決書引述李立峯教授的話,「李教授的研究是要證明『光時』口號不只一個意義,但沒有測試口號是否如控方專家劉智鵬所說,含有分裂國家的意義。」
法庭指出:「我們關注的不是口號有沒有多於一個意義,而是口號是否可以煽動別人顛覆國家。」
法庭如此理解:「三個專家沒有異議,在事發的2020年7月1日,中文口號有可能像劉智鵬教授說,含有『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判決處如此述說:「辯方專家沒有反對口號可以有顛覆意義 (the Slogan is capable of bearing a secessionist meaning)」
判決書特別提到,辯方專家報告有提及梁天琦是在參加新東補選時,對港獨理念表達支持。而判決書指出,「李詠怡教授亦同意,梁天琦口號可能被某些人理解為鼓吹港獨。」
三位法官亦引述辯方專家在報告中指,「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含意可以是港獨。判決書紀錄道,「李詠怡教授被盤問時,亦同意『光復』可指恢復失去政權,『革命』可以指推翻政府。」
判決書亦指出,不論是控方還是辯方,三位專家證人均強調理解口號需要強調其「脈絡」(context).
而判決書亦指出,今次要理解口號的脈絡是,被告人在繁忙的高速公路上展示旗幟,當日港島區有大型反國安法示威,被告人在不同方向的車路來回,而且不肯在警方防線停車,而這一天也是香港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周年日子,國安法剛剛生效的第一天。
故此,在這些脈絡理解下,「自然及合理」的效果是,綜合各個因素,這口號在這處境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來的意思」,而且可以「煽動他人去顛覆」。
判詞又提到,即使被告人理解口號並不代表港獨,「又即使口號像辯護學者專家說,只是想恢復失去的事物及追求徹底改變,我們認為該口號仍是鼓吹一種政治主張。」
法庭指出,不相信被告當天只是擔任救護員或只是約了人午飯。從唐英傑與友人的電話訊息可見,唐知道當日甚麼時候「聚人」(群眾聚集),亦關注自身「安全」及警方設置路障情況,亦知悉警方舉起干犯國安法警告旗是紫色。這些對話或訊息,反映唐知道這支旗不是沒有意思的。
而唐衝向警方防線,挑戰警方權力,令附近的人留下印像。所以,法庭認為唐是有意展示一支帶有港獨意思的旗幟,而法庭認為唐知道自己行為是向其他人傳遞顛覆國家的意思。
判詞又提到,唐開車衝防線的行為,對公眾構成危險:「電單車可以是一個潛在的致命武器」。而「明目張膽於大街大巷衝過警方防線,可令守法的市民感到驚恐,覺得安全及和平的社會有可能變成無法無天。」
三位法官指,恐怖襲擊的「威嚇性」在於,「被告追求政治主張,令社區裡不支持其政治主張的人感到威嚇,令他們不敢張聲或提出反對意見。」故此,「威嚇效果」只要出現於一部分人當中,已是對公眾做成威嚇性。故此,恐怖活動罪的控罪元素被確立。
***
審決宣佈了,緊接的法律程序繼續運行。
杜官說,兩天後星期四早上進行「求情」程序,辯方八旬的外籍大狀Clive Grossman說,唐英傑有大批求情信,會早一點交給法庭。
而控方周天行專員則向法庭申請,把涉事的電單車充公。
十分鐘內,國安法第一審已判決完成。
三位法官只有一位曾經開口說話。
唐英傑還未消化自己的命運,已要脫下耳機交還給翻譯先生。辯護律師團隊走到犯人欄旁,跟唐英傑商討了一會兒。保安員不斷催促旁聽席的人離開,但仍有人不肯走。唐英傑從法院步回羈留室的那幾步路,與旁聽席擦身而過。
旁聽席傳出叫喊聲:「加油!愛你,英傑!」
英傑只有廿四歲,平日會孩子氣地用單手做心型手勢,今天只輕輕舉起了左手,微弱地揮動了幾下,沒有力氣般,他的壯碩身影,倏地就消失於法庭內。
(圖為宣判後記者於高等法院外進行直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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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與他人正向討論不同意見時,因應心智模式不同,我們可以怎麼做呢?(需要不斷練習)
## 在說明自己的看法時
- 不要只有說明結論,而要讓自己的推論過程明確具體一點描述出來(最好還可以透過一些圖表來呈現思路),例如因果邏輯的推論、脈絡 context、限制假設等說明
- 發表自己意見前後,額外且主動提醒(發自內心請對方幫忙),鼓勵對方探究自己的看法,有沒什麼盲點,有沒有邏輯謬誤(例如 #思考的藝術 裡面提及的問題),有沒有哪些限制或假設不合理(或是會隨著環境與時間變化的假設)
- 主動鼓勵他人提供不同的看法(發自內心),因為我們的目標不是說服對方接受我們的看法,而是一起找出雙方都認同或可接受(或不至於否決)的可行方案或決定。
把雙方說出自己不同的想法,當作找到最後有共識的決定,視為合理且必然的過程,而不是把說服對方接受自己說法當作目標。
- 表達完自己看法後,主動邀請他人提供不同意見、不同的資料、不同的推論。
## 探詢他人想法時
- 說清楚自己的假設(甚至是很無聊的,「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確的話」),並承認它只是個假設,最好還可以說明為什麼你會有這樣的假設(一樣只是為了幫助對方了解你的思路)
- 承上,為什麼你會有這樣的假設,有沒有明確的資訊來源作證
- 如果你對他人的反應並不是真的感興趣,就不要問他問題。
## 陷入僵局時
- 詢問對方需要怎樣的邏輯或資料、證據或前提,對方才可能改變想法或是接受目前的 option
- 在理解了彼此的思路、擔憂、推論、限制與假設之後,詢問對方,在多了雙方這些資訊之後,是否有機會一起再來思考推論一次,找到我們共同認知的解決方案或結論。
——
書籍:《#第五項修煉》
順帶一提,裡面非常非常早就提到了 #適應性組織,其實就是 #敏捷組織 想達到的目的,萬法歸宗,要解決的問題跟達到的目標,其實都是大同小異的,而解決方案跟過程是可以有許多選擇(或不同名字)的。
故,其實應該不會有什麼「導入敏捷(可自由替換成別的東西)失敗/成功」,而是他們現在能因應變化的適應力提高了,組織是學習型組織,成員是自組織管理,不需要太多命令與控制,大家能自動自發的持續改善、能自發性找到最有價值的事情去完成與交付價值。
導入XXX,往往是舉個大旗,好似說明不認同這個「過程」的都是該檢討、剷除的異己。卻忘了他們才是真正居中的一份子,我們要做的是如何完成我們共同認同的目標,又快又好又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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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身體含水量/脫水的研究:機制,測量以及運動表現
❗️先說結論:關於“耐力運動員在比賽時有什麼好的指引?”其實講者並沒有針對這部份提出很明確的說明。
這場演講收穫最大的,大概是了解:
💡為何現有的關於“脫水是否會影響運動表現”的研究,結果其實很不一致,以及
💡氣候越熱時,”脫水“狀態越有可能影響運動表現。
ACSM 2019 annual meeting
5/31 9:30am
主題:
E-03 Highlighted Symposium - Novel Approaches and Insights in Hydration Research: Mechanisms, Measurement and Performance
講者:共四位
Lawrence Armstrong
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
Robert Kenefick
U.S. Army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Medicine
Stavros Kavouras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Hydration Science Lab
Matthew Wittbrodt
Georg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這個session共四個講者,主題分別為:
* 脫水狀態的實驗室測量及自行監測方式
* 運動表現與身體含水狀態
* 輕度脫水會影響運動表現嗎?
* 脫水狀態會影響認知功能嗎?
❗️先再聲明一次:其實任何“科學”的討論,都有一個共通點:都要先說有怎樣的“前提”,或者說是“脈絡”(context)。“這樣的條件之下才會有這樣的狀況”。換句話說...很少會有超級簡單的答案!
關於含水(hydration)的討論,也是一樣的狀況。
重點摘要與心得:
👉第一位講者聽說是hydration研究領域滿有名的。他研究hydration三十幾年了!他說他唯一能確定一件事情:不存在一個單一的,完美的含水/脫水指標。
👉平常習慣喝很多水的人v.s.平常習慣喝水不多的人:生化指標就有所不同(重點:數據必須考量受試者是個怎樣的“人”)
👉如果真的要以非正式/自我監控的方式,建議綜合尿液顏色+口渴知覺+體重變化三個變數一起考量。(有人問起比賽時的口渴感覺,他直接說這個其實不準)
🔎註:體重變化不等於身體含水量變化,須考量實際身體消耗多少了卡路里,另外還有個比較難計算的(?)的部分,是關於肝醣含水量的計算。
👉第二個講者討論主題是:脫水會影響運動表現嗎?答案是:看情況。一般看下來,溫度越高的運動狀況,比較容易因為脫水影響運動表現。
👉為什麼關於脫水v.s.運動表現的研究有的顯示有影響,有的顯示沒有影響?第二位講者有很棒的整理與分享:結果顯示“不影響運動表現”的,幾乎都是field study,實際上場在外面比賽測得的數據。通常時間比較短(運動要一段時間後才會進入脫水狀態),實驗控制不佳,風很大,強度比較低。而那些顯示“脫水會影響運動表現”的研究則相反:強度較高,沒有啥強風,時間較長,有比較好的對照組。不過也因為這樣,實驗室的情境下,有可能誇大了真實世界中的狀態。重點:研究不會是完美的!!解讀研究結果需要極為小心!
👉第二位講者是回顧整理許多篇跟脫水有關的研究,第三位講者則是試著解答“輕度脫水是否會影響運動表現”。作者的實驗是直接用體重來評估脫水狀況,沒有考量能量消耗,所以實際脫水狀況會比1.5% 更小。讓運動員自己想喝再喝水v.s.由工作人員給予水,的確是由工作人員給予水運動表現比較好。
👉有聽眾提問說,給予水分以避免脫水的對照組中,有人有反應腸胃不適嗎?講者是回覆說沒有人有反應腸胃不適的狀態。
👉 另外,性別目前沒有發現特別的影響。
#ACSM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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